濮阳惠成:股东会议事规则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