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了适应战略发展需要, 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从 战略高度全面践行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可持续发展理念,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 订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主要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 投资决策、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包括一名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