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 发生的对外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