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下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