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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克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