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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002298S&X(002298)2024-10-18 09:4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564 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 区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