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晓敏、林宇、翟宁、刘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晓敏、林 宇、翟宁、刘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晓敏、林宇、翟宁、刘静: 经查,2023年11月16日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进行现金 管理。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7月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9500万元,超过授权 额度。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 第一款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 司董事长章晓敏、总经理林宇、董事会秘书翟宁、财务总监刘静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章晓敏、林宇、翟宁、刘静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