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总法律顾问制度(2024年10月)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总法律顾问任职管理 第四条 总法律顾问任职条件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或 "公司")法治建设,切实发挥公司总法律顾问在推动公司法治建设、风险防范、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 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燕京啤酒。燕京啤酒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 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其中,上市子公司需聘任总法律顾问,其他子公司可参 照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时聘任总法律顾问。本制度所指"子公司"为公 司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燕京啤酒总法律顾问是经董事会决议后聘任,直接对本企业法定代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工作的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 (三)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制度规范规定禁止担任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 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秉公尽责,严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