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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军工: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 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股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 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在买 卖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