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四年十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为截止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 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 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候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