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