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黄山旅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