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5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 六 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从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增补新的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