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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高骨科: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准确、 客观、公正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进行 2024年三季度中期分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