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潞安环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第二章 交易禁止及交易限制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