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草香料: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
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 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8-1-5-1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 已收悉。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草香料"、"发行人"或"公 司")会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人"、"保 荐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及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字体 | 含义 | | --- | --- | | 黑体加粗 | 回询函所列问题 | | 宋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 为四舍五入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