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化学: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资产评估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
询函〔2024〕第 7 号)中资产评估相关问题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并购重组问 之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单位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对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创业板并购重组问询函〔2024〕第 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 的要求,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对《问询函》中涉及 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4 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估值。《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2023 年修订)》第二十条的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 作为定价依据的,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 者估值。请你公司说明本次交易仅采用资产基础法一种方法进行评估的原因,是否 符合前述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本次交易仅采用资产基础法一种方法进行评估的原因,是否符合前述 规定 1、本次评估仅选择资产基础法的原因 本次标的公司评估不适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