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 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相同。 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 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根据《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发行人律师部分以及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 的变化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 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