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展:东莞证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 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 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 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 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 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涉及的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 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 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