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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 年 11 月 26 日 1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一心堂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 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