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1126制订)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