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