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 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宁波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工合金") 55.00%股权(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顾颖 陈建芳 严佳豪 吕逸菲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