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顾颖 陈建芳 严佳豪 吕逸菲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4 日 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宁波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55.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 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 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 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