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致: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和《瀚 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所接受瀚蓝环境委托,就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瀚 蓝香港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粤丰环保,从而使粤丰环保 成为瀚蓝香港控股子公司并从香港联交所退市之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服 务。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本所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为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就本次重组下发的《关 于对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24】3689 号)(以下称为《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中所载相关法律 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