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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蓝环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特此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间接控股子公司瀚蓝(香 港)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蓝香港"),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粤丰环保"),从而使粤丰环保成为瀚蓝香港控股子公司并从香 港联交所退市(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是否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上述主体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