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12月修订)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立华 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董事或监事按应选人数由得票数较多者依次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中所称 "监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