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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鹰股份: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智慧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珠海大横琴 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其合计持有的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做出如下说明: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其他主体等,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重组相关的内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