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梁恒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