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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气: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