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12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按应选人 数由得票数较多者依次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 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 定。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 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