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智明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688636ZMD(688636)2024-11-26 09:28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 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