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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化股份:柳化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00423LZCIC(600423)2024-12-24 09:27

法律意见书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 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 会议的通知已于2024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08-3 号 致: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长嘉、廖乃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