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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钨高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钨高新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中钨高新发行股 份并支付现金购买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柿竹园公司或标的 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或本次重组)事宜提供法律服务,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