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四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