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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600259RNM(600259)2024-12-18 09:17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晟有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陆丽梅律师、王昊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