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畅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 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