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照光电: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致: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钱珍律师以及黄珏律师(以 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 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