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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思淇、左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002514BOAMAX(002514)2024-11-20 11:07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思淇、左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102868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思淇、左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13号 主 题 词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 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 【打印】 【关闭窗口】 王思淇、左越: 经查,2024年2月7日,你们向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馨科技)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 计划的告知函》称,拟自本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宝馨科技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含)且不超过2,000万元(含)。2024年2月8日,宝馨科技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 份计划的公告》。截至2024年8月7日,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你们均未增持宝馨科技股份,未完成上述增 持计划。 你们在承诺期限内未增持宝馨科技股份,未完成前期作出的承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及其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