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裕能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你作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你的父亲彭宏亮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合 计买入公司股票 1.39 万股,累计金额 54.64 万元;于 10 月 23 日卖出公司股票 1.39 万股,卖出金额 59.60 万元。上述 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公司监事,未能督促亲属合规交易公司股票,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3.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3.3.39 条的规定。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 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1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关于对彭建规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92 号 彭建规: 特此函告。 深圳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