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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彭建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 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 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35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5145916000 名 称 关于对彭建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彭建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彭建规: 经查,你担任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裕 能)监事期间,你父亲彭宏亮于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3日通过其证券 账户买卖湖南裕能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其中,累计买入 13900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