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变电气: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保定天威 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日报》上公告了《保定天 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