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取得较好的 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需要报政府部 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 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或盈利能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 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主要包括: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