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华内镜: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目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夏青律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 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 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