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董事会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二)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 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 金购买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新疆雪峰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21%股份(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为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信证券"或"估值机构")作为本次交易的估值机构,中信证券以 2024 年 7 月 1 日为估值基准日,采用可比公司法和可比交易法进行估值, 并出具了《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新疆雪峰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之估值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组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详细核查了有关估 值事项后,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 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说明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