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宝光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陆群威律师和谢金莲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 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 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