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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然: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 九、结论意见 13 | | --- |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 2024 法意字第 41223 号 致: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自然户外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自然"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 南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