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