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 议事方法和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为"股东 会")。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若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普通股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不出席股东会会 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表决权恢复或本规则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