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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0608YANG GUANG(000608)2024-11-15 11:3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 1 - 法律意见书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光新业地产股份 ...